国家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

作者: 分类: 光学仪器 发布时间: 2023-10-23 08:58:05

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测量标志包括测绘单位建造的永久测量标志和测绘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测量标志等。天文点、水准点的木砚标记、钢砚标记、石砚标记,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用于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变形测量的固定标记,大型海底场地设施等,都是永久的测量标志;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1、宁夏回族自治区 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测量标志包括测绘单位建造的永久测量标志和测绘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测量标志等。临时测量标志,包括:测绘单位打入地下的测量旗帜、标杆、木桩。第3条测量标志是国家的宝贵财产,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它。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测量标志管理办法;(2)掌握测量标志的情况,建立测量标志的档案;(三)组织协调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以及测量标志的保护宣传教育;(四)对市、县(市、区)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造在地面、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事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标志、钢标志、石标志,以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2)临时测量标志正在调查中使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3、永久性 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职责(

【答案】:B、C、D 测量标志保管人和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定期检查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检查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②永久性测量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报告;(3)制止、检举、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永久性物的行为测量标志;④查询使用永久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永久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应明确标注永久测量标志并委托当地相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4、破坏永久性 测量标志罪辩护判刑标准是怎样

破坏永久物罪的辩护标准有哪些规定测量标志给出如下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犯破坏永久物罪的测量标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法律依据参见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1。建立在地面、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事控制点和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砚标记、钢砚标记、石砚标记,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用于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变形测量的固定标记,大型海底场地设施等。都是永久的测量标志;

5、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适应国家建设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并永久保留的基本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和保护,使每个人都能自觉保护测量标志。

测绘部门所有测量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测量标志的保护第五条测量标志的保护范围是: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事控制点、领海基点等处的观测墩、指示桩、地下标志和地上木质或钢质信标。固定和临时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和变形测量测量标志。